车辆购置税法(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征收方式和税率,草案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与现行税率一致。
2000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2001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6214亿元(人民币,下同),年均增长17%,其中2017年征收车辆购置税3281亿元。
中国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从实际情况看,车辆购置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先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关于纳税人和应税车辆范围,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有轨电车、挂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关于税收减免,草案规定了四种免税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
为更好适应实际需要,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车辆购置税,但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草案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