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财政部、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清理规范内容包括影响对跨省车辆正常收费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等。
通知称,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通知要求,深入评估政策的效果及影响,及时完善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根据高速公路网运行状况,可通过ETC系统,选择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等差异化收费,引导路网车辆合理分布,进一步提升路网通行效率,促进物流提速增效。
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确保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顺利实施,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维护公平规范的公路收费秩序,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内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不得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歧视性价格,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等相关规定,针对本地企业、本地货物等特定市场主体出台的、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二)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三)影响对跨省车辆正常收费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9年7月18日—8月31日):按照清理内容,全面梳理汇总本省(区、市)自行出台实施的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二)报批阶段(2019年9月1日—9月30日):结合本通知的要求,提出清理或者规范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实施阶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意见,全面清理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四)总结阶段(2020年1月1日—1月31日):各地全面总结清理规范工作,形成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共同抓好实施工作。
(二)深入排查,全面清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和规范。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地方性减免政策,要按期完成清理;现有地方性减免政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不需要人工查验的,可继续实施。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三)强化督导,及时整改。各地要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按期完成清理规范,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加强督促指导,对拖延不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
(四)及时评估,完善措施。深入评估政策的效果及影响,及时完善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根据高速公路网运行状况,可通过ETC系统,选择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等差异化收费,引导路网车辆合理分布,进一步提升路网通行效率,促进物流提速增效。
(五)加强宣传,正面引导。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深入企业走访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大力宣传解读清理规范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法规依据和具体内容,争取公众理解与支持,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