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839号建议做出答复,针对代表在建议中提出的对使用绿色轮胎的车辆减免公路收费的建议,工信部在答复中表示,经营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不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营活动。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金进尧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快〈轮胎标签法〉立法进程的建议》,其中,在关于“建立绿色轮胎鼓励机制”方面,提出了给予税收支持、减免公路收费等建议。
对此,工信部在答复中表示,近年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全球高度关注的热点之一,而轮胎与汽车二氧化碳排放密切相关,其燃油消耗占汽车总燃油消耗的20%-30%,越来越多国家正在大力发展绿色轮胎。与普通轮胎相比,绿色轮胎在节油、防爆破、高速性能、刹车性能等方面可分别提高5%、45%、45%、10%左右,噪声也可降低2%。
因此,国家高度重视绿色轮胎发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布实施《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汽车轮胎滚动阻力限值》等系列标准。
2018年为促进绿色轮胎产品规范有序发展,经专家论证,国标委启动了《绿色产品评价轮胎》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旨在为轮胎行业绿色发展提供标准支撑。
在政府采购方面,为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具体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的政策功能,财政部不断优化对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达到了90%以上。
在税收支持方面,为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大幅度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将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按照排量大小分为七档,分别适用1%至40%;对符合条件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可免征或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汽车、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交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同时,符合条件的绿色轮胎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不过,鉴于我国轮胎分级的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不宜对使用绿色轮胎的汽车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公路收费方面,目前我国收费公路绝大多数为经营性公路,以及少部分政府还贷公路。其中,经营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不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营活动。
同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不涉及财政部门。另外,《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17号)已就车辆通行费管理减免做出规定,因此,不宜再针对使用绿色轮胎的运营卡车、公交车、出租车等车辆另行制定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