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佛山市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运营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和《佛山市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其中,《佛山市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运营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氢能源货车和纯电动货车的补贴标准,对轻型氢能源货车、中型氢能源货车及氢能源冷藏车,每车每年最高补贴7.5万元、10.0万元、11.5万元;对微面型轻型封闭电动货车、中面型轻型封闭电动货车、轻型厢式电动货车、中型厢式电动货车和电动冷藏车五种新能源配送车型,每车每年最高补贴0.6万元、1.2万元、1.8万元、2.4万元、3.0万元。同时,明确扶持资金的有效期为2023年至2025年,三年总预算5700万元,阐明了资金的结转方式。
《佛山市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单位,同时明确了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应具备的功能。其次,明确了建设单位及申请认定的信息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再次,政策也明确扶持资金的有效期为2023年至2025年,三年总预算350万元,阐明了资金的结转方式。
以下为政策原文:
《佛山市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运营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19年底,佛山市成功入选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根据创建要求,市政府要完善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体制机制建设,设立专项资金,在新能源货运车辆购置与运营等方面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并给予资金支持。为积极响应交通领域碳减排目标,落实佛山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有关要求,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效发展,经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与各区人民政府及市财政、商务、公安等部门会商后,出台了《佛山市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运营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对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运营给予资金补贴,引导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推广应用,促进货运配送行业节能减排。
二、编制依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运办〔2017〕191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及补贴标准、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共七个章节,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扶持资金来源,阐明了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包括氢燃料电池城市配送货车和纯电动城市配送货车。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补贴标准,共八条。首先,明确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佛山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并进一步阐明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以及示范企业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须具备的条件。其次,明确氢能源货车和纯电动货车的补贴标准,对轻型氢能源货车、中型氢能源货车及氢能源冷藏车,每车每年最高补贴7.5万元、10.0万元、11.5万元;对微面型轻型封闭电动货车、中面型轻型封闭电动货车、轻型厢式电动货车、中型厢式电动货车和电动冷藏车五种新能源配送车型,每车每年最高补贴0.6万元、1.2万元、1.8万元、2.4万元、3.0万元。再次,明确扶持资金的有效期为2023年至2025年,三年总预算5700万元,阐明了资金的结转方式。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共三条。明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工作由市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完成,按照企业申报→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市交通运输部门复核→公示→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区财政部门兑付资金流程实施。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共三条。明确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情况,应分别履行的具体管理和评价职责。
第五章信息公开,共一条。明确扶持资金相关政策、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两条。明确示范企业要严格按规定要求申报扶持资金,并自觉接受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及审计等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示范企业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附则,共三条。明确本管理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申报主体未在申报通知限定的时期内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佛山市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19年底,佛山市成功入选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根据创建要求,市政府要完善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体制机制建设,设立专项资金,在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并给予资金支持。为落实有关工作要求,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效发展,经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与各区人民政府及市财政、商务、公安等部门会商,出台了《佛山市城市配送信息平台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鼓励佛山市货运配送企业加强道路货物运输领域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提高配送效率,降低配送成本。
二、编制依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运办〔2017〕191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及补贴标准、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共七个章节,二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扶持资金来源,阐明了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补贴标准,共六条。首先,明确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单位,并明确了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应具备的功能。其次,明确建设单位及申请认定的信息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再次,明确扶持资金的有效期为2023年至2025年,三年总预算350万元,阐明了资金的结转方式。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共四条。明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工作由市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完成,按照企业申报→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市交通运输部门复核→公示→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区财政部门兑付资金流程实施。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共三条。明确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情况,应分别履行的具体管理和评价职责。
第五章信息公开,共一条。明确扶持资金相关政策、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两条。明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要求申报扶持资金,并自觉接受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及审计等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附则,共三条。明确本管理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明确申报主体未在申报通知限定的时期内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