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成都市经信局发布《关于申报2019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的通知》。汽车生产企业或代为提交申报资料企业于2022年4月29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通知中明确,补贴标准为2017-2019年度上牌车辆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给予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50%的市级配套补贴;2015、2016年度上牌车辆给予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60%的市级配套补贴。
若以一辆41.86KWh的纯电动微面为例,其在2019年6月25日(包含)以前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完成中央财政补贴清算,2019年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是350元/kWh,计算下来可得14651元的补贴金额,市级配套补贴为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也就是7325.5元,中央与成都市级补贴合计可得21976.5元。
通知中声明:申报车辆状态应为正常。本次审核期间车辆状态不正常的(包括:逾期未检验、报废、被盗抢等),待车辆恢复正常状态后,可在下一批次直至最后一批次时重新申报(但需重新提供全套申报资料);2015(2015年4月12日—2015年12月31日上牌登记车辆,下同)至2018年度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上牌登记的车辆,因车辆状态不正常未获市级补贴资金,现已恢复正常状态的,此次可申报(但需重新提供全套申报资料)。已全额获得市级补贴的车辆不得重复申报。
此外,申报车辆在本市销售,且2019年6月25日(包含)以前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完成中央财政补贴清算的新能源汽车。
原文如下:
关于申报2019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的通知
成经信财〔2022〕7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发改局、公安局:
为落实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成财规〔2019〕1号)等有关政策,经市经信局等5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我市2019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需委托本市全资销售子公司或授权委托本市经销商(以下简称代为提交申报资料企业)代为提交申报资料。
二、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销售,且2019年6月25日(包含)以前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完成中央财政补贴清算的新能源汽车。
(二)车辆状态应为正常。本次审核期间车辆状态不正常的(包括:逾期未检验、报废、被盗抢等),待车辆恢复正常状态后,可在下一批次直至最后一批次时重新申报(但需重新提供全套申报资料);2015(2015年4月12日—2015年12月31日上牌登记车辆,下同)至2018年度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上牌登记的车辆,因车辆状态不正常未获市级补贴资金,现已恢复正常状态的,此次可申报(但需重新提供全套申报资料)。已全额获得市级补贴的车辆不得重复申报。
(三)汽车生产企业应不属于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取消补贴的情形。
(四)2017年1月1日后生产的车辆须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三、补助标准
2017-2019年度上牌车辆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给予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50%的市级配套补贴;2015、2016年度上牌车辆给予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60%的市级配套补贴。
四、申报、转报时间和受理单位
(一)申报时间及受理单位。汽车生产企业或代为提交申报资料企业于2022年4月29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转报时间及受理单位。各区(市)县主管部门于2022年5月13日前将汽车生产企业申报资料及审核报告报送至市经信局。
五、申报和转报要求
(一)申报要求。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至附件3提供。
(二)转报要求。相关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科技、发改、公安部门,组织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或代为提交申报资料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并会同财政、科技、发改、公安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按照附件4提供转报资料。
(三)时限要求。请严格遵守申报和转报时限。
(四)资料要求。以上(一)、(二)项材料一式五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电子版申报材料一份(整套资料带章扫描件及车辆信息汇总表、明细表电子版)。
六、咨询电话
(一)市经信局汽车产业处:高曌 61881638
(二)市财政局产业服务和财源建设处:敬林志 61882554
(三)市科技局高新处:黄石磊 61886241
(四)市发改委环资处:杨晓琨 61886131
(五)市公安局交管局:张俊锋 87850019
(六)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胡超伟 67565008
附件下载请点击阅读原文
1.汽车生产企业资料
2.消费者资料
3.代为提交申报资料企业资料
4.区(市)县相关部门报告
来源:电车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