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又一波商用车新规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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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第一商用车网
  • 时间:2022-05-02

在刚刚过去的4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多地增加对高速公路的通行管控,货运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针对部分地区货运物流不通不畅的问题,国家各部委高度重视,出台了不少政策,维护物流行业稳定。与此同时,一些省市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关爱货车司机和利好物流行业的政策措施,小编已在此前发布的文章中详细盘点过,在此便不多做赘述。


除此之外,5月起,还有一些对货运物流行业的帮扶措施,及对冷链、客运等商用车领域的鼓励政策将要实施。那么,具体有哪些政策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全国政策


国常会:加强对货运经营者帮扶 合理支持车贷延期还贷


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稳岗促就业政策力度,保持就业稳定和经济平稳运行;听取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汇报,要求进一步打通堵点、畅通循环。针对近期部分地区物流受阻,要统筹疫情防控和物流畅通保供,加强部门协同和跨区联动,畅通国际国内物流。加强对货运经营者帮扶,5月1日至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尽快推出1000亿元再贷款支持交通运输、物流仓储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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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 进一步放宽对皮卡进城限制


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意见》中包括五大方面、二十项举措,其中对于汽车消费明确指明了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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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中提到,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倡导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占比,推动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同时,以汽车、家电为重点,引导企业面向农村开展促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推进充电桩(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此外,还将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进城限制。


工信部:自356批起 4.5吨以下牵引资质车型申报《公告》须满足新要求


4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规范具备牵引汽车功能轻型汽车申报要求的通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申报《公告》(第356批)的相关新车型应满足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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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总质量4.5吨以下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车型申报准入公告时,应将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填写在《公告》“准拖挂车总质量(kg)”一栏中;产品标牌上标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时,实车必须设置有拖钩孔等牵引装置;在“选装照片”中要提供安装及未安装相关牵引专用装置的车辆照片。


对于已《公告》的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产品,如果已生产的车辆产品在设计和制造上存在不能牵引挂车情形的,可通过变更扩展完成车辆信息的补充,同时还应在“其他”栏中说明此类产品的起止生产日期。


公安部推行六项便民措施 保障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便利通行


4月21日,公安部推行六项便民利企措施,保证疫情防控物资、民生物资、产业链供应链生产物资和春耕生产物资等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便利通行,服务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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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放超241亿元补贴 推公共交通领域的车辆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2022年年初,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对“十四五”期间,我国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4月20日,财政部下达《关于下达2022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再次对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开展新一轮扶持。《通知》中指出,2022年将下达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241.862亿元。其中农村客运补贴资金100.2906亿元,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141.5714亿元,用于推动公共交通领域的车辆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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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加快推进冷链物流运输高质量发展


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冷链物流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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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表示,加强冷链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冷链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制冷和温度监测设备,并保持功能良好。强化冷链运输车辆相关标准引导作用,推广应用多温层、新能源冷链运输车辆,支持城市冷链配送车辆安装使用尾板等等。此外,引导冷链运输企业加强与果蔬、水产、肉类等生产加工企业的联盟合作,积极发展公路冷链专线、多温区共同配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水产品深加工+冷链运输”等新模式。支持冷链物流企业建设网络货运平台,优化整合产品、冷库、冷链运输车辆等资源,培育龙头冷链物流企业,提升市场集中度。


发改委发布《“十四五”能源体系规划》 新能源商用车将迎井喷?


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下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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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长达41页的《规划》中,关于商用车行业,《规划》提到:统筹推进地下储气库、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等储气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国集约布局的储气能力达到 550 亿~600 亿立方米,占天然气消费量的比重约 13%。与此同时,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优化调整运输结构,鼓励重载卡车、船舶领域使用 LNG 等清洁燃料替代,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清洁能源供应保障。


除LNG外,《规划》中还提到,要适度超前部署一批氢能项目,着力攻克可再生能源制氢和氢能储运、应用及燃料电池等核心技术,力争氢能全产业链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推动氢能技术发展和示范应用。加强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此外,在同日发布的另一份《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中提到,到2025年,我国燃料电池车辆的保有量要达到5万辆,部署建设一批加氢站,可再生能源制氢量达到10-20万吨。


新能源客车市场将“解冻”?财政部出台相关新策


3月7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做出调整,重点支持新能源车的发展。同时,工信部也召开会议,明确支持新能源车的应用。这两个信号,无疑会成为低迷客车市场的一股春风,为2022年的客车市场“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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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知,各省从当地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给予本省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给予本省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创建工作。结合原有政策,可以看出,新的运营补贴政策出台之后,新能源客车可以放心购买,国家会继续支持新能源客车,依然会有专项补贴。


蓝牌新规正式实施 超47万辆库存车可延长6个月销售期


2022年初,“蓝牌新规”正式实施。3月份,工信部陆续发布了两批关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申请延期销售库存车辆产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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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蓝牌政策,对于2022年3月1日前已生产并已上传合格证、但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库存产品,生产企业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库存延期销售申请,经履行核实、公示等相关程序,可给予6个月延期销售、注册登记期限。据悉,目前,各家企业申请延期销售的库存车辆产品,共计470276辆。


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30% 补贴政策截至2022年底


2021年12月31日,四部委发布《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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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并且,此次颁布的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同时,将各部门将继续加大审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广车辆的清算收尾工作。


5月1日起 皮卡变“多用途货车” 


2021年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告》明确了皮卡车的术语定义、尺寸、质量、功能以及性能等有关要求,并对其客用属性以及牵引功能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标准实施后,皮卡车型会在技术层面以“多用途货车”的身份独立存在。这一国内第一部针对皮卡制定的技术标准将在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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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天然气车实施新国标


此前,工信部公开征求对《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意见。其中,《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规定了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过渡期。本标准建议自202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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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北京:推广新能源,加快淘汰国四车


3月初,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通知针对国四淘汰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做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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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9月底前,修订支持本市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优先通行的政策,办理货车通行证的4.5吨以下轻型、微型货车应为纯电动车或氢燃料电池车,鼓励危险品运输车辆、冷链运输车辆、4.5吨以上(含)货车使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或新能源车。另外,通知指出,北京市各区通过实施激励和约束等政策、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宣传动员等手段,综合施策加快本辖区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


河北:至6月25日 对高速行驶车辆进行专项整治


为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河北高速交警决定自即日起至6月25日,在京哈高速、沿海高速、承秦高速对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蓝牌货车、七座以上面包车、中重型货车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超速、超员、超载、路面抛洒物、违法停车、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酒驾醉驾、倒车逆行掉头、压线变道、“两客一危”车辆闯禁行等行为。每月5、15、25日为专项整治统一行动日,重点查处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疲劳驾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突出违法行为;持续推进“货车靠右”专项整治。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占道车辆(特别是蓝牌货车)精准引导,严格处罚。


西安:绕城高速限行燃油车 新能源、应急车辆等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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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发布《关于绕城高速载货汽车早晚高峰限行措施的通告》。通告指出,自4月20日起,西安绕城高速每日7时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20时限行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车除外),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辆。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含外埠)的新能源载货汽车、行政执法车辆以及应急车辆、高速公路养护专项作业车辆。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及应急管理、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车辆不受限制。本通告有效期2年,截至2024年4月19日终止。


杭州:恢复高速公路入口货运半挂车、工程运输车通行


4月中旬,杭州市发布关于恢复杭州市高速公路入口货运半挂车、工程运输车通行的通告。2022年4月15日起取消每日8时至20时杭州市高速公路各入口限制货运半挂车、工程运输车通行的临时规定,各入口恢复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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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持续开展国三及以下柴油车和燃气汽车淘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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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陕西省将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聚焦煤炭、焦炭、矿石运输通道,持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推动车辆全面达标排放,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持续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强化重点工矿企业移动源应急管控。坚持源头防控,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推进;坚持过程防控,突出重点用车企业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健全重点企业用车管理制度;坚持协同防控,加强政策系统性、协调性,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


山东东营:5月1日起,建成区全面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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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东营市建成区全面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的通告》,在东营市建成区全面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以上柴油货车。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以上柴油货车一律不予办理禁行区域车辆通行证,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90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记1分。


浙江义乌:5月1日起 货车进城不再以吨位限制


3月底,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义乌市区货车限行对象调整实施方案》,文件指出:调整后,义乌市原限行政策中的限行区域、时间不变,限制对象货车不再以核载质量作为限行标准,调整为以货车牌照类型为限行标准,即原限行政策中“核定载质量为1.25吨以下(含)的轻型货车”调整为“蓝牌货车”;原限行政策中“核定载质量为1.25吨以上的货车”调整为“黄牌照货车(包括中、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这次法规调整,为货车城市限行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治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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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对黄牌货车实施限行


4月2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决定实施货运车辆限制通行管理。新能源货车免办通行证,不受时间路线限制;蓝牌货车进入限行区域免办通行证,要避开交通高峰期。具体通行时间为夜间18:30至次日7:20;白天8:30-11:00,15:30-17:30。黄牌货运车辆在限制路段禁止通行,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可在0:00-6:00时间段通行。不过,黄牌货运车辆因生产生活确需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可通过核发通行证(现场办理)、通行码(网上办理)等方式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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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西南6省市:联手整治中重型货车 重点查处超载、超速、改装、疲劳驾驶违法行为


据重庆日报,为保障交通安全,四川、重庆、广西、贵州、云南、陕西公安交管部门联动部署开展货车交通安全风险隐患联合整治行动。自4月25日起至10月31日,期间每周六、周日以及“五一”假期前后(4月29日至5月5日)、端午假期前后(6月2日至6日)、中秋假期前后(9月9日至13日)、国庆假期前后(9月30日至10月8日),六省市将对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危化品运输车辆加强监管。


在普通城市道路将重点查处货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非法改拼装、违法运输危化品以及危化品运输车违反禁限行规定通行等重点违法行为;高速公路除查处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外,还将查处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还将针对违法载人、酒驾醉驾、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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