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公告称,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要求,落实近期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另外,在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并允许在2021年1月1日前,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轻型汽车污染物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共有国六a和国六b 两个阶段,按照计划将于2020年和2023年分别实施国六a和国六b。2018年7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提出,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城市车辆应符合该标准的要求;2018年6月,国务院提出,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将提前实施国六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
这一严格的排放标准势必会到汽车行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压力,例如更严格的汽车生产标准,更高的研发成本和制造成本等,再加上疫情的不利影响,我国汽车行业遭到新一轮的打击,如果按计划实施国六标准,那么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市场的困境。
因此,发改委等十一部门在4月底联合发布通知指出,将轻型车的国六排放标准过渡期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在7月1日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将被允许在明年元旦前在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延长实施国六标准的时间对部分车企提供利好,目前国内仍存在大量的国五车型且仍有不少车企无法退出国六车型,这为清除国五库存和为尚未有国六车的车企创造了一定的时间。不过,今日四部委也明确指出,7月1日起将不能再生产国五车型,对于那些至今仍无法生产国六车型的车企,无言是一场“淘汰赛”。
以下是四部委公告全文:
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要求,落实近期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现将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二、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6.0×1012个/千米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的国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PN限值应符合6.0×1011个/千米要求。
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