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做好经济工作至关重要。2018年12月19日至21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9年宏观政策要强化逆周期调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适时预调微调,稳定总需求。会议确定,2019年要抓好七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任务。一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是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三是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四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五是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六是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七是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会议号召,以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2018年12月下旬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召开2019年度工作会议,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分析2019年国家汽车相关政策取向,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2019年重要任务和宏观经济政策取向。二是有关部委2018年发布、2019年开始施行的政策。三是有关部委2018年已发布征求意见稿,年内尚未正式发布实施的政策。四是继续实施和完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发展等方面的政策。依据上述四方面考虑,对2019年国家汽车相关政策取向分类进行分析预测。
2018年发布2019年实施的政策
一、汽油车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于2018年11月7日发布。GB 18285-2018标准规定了汽油车双怠速法、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同时规定了汽油车外观检查、OBD检查、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测的方法和判定依据。适用于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也适用于其他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GB3847-2018标准规定了柴油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柴油车外观检验、OBD检查的方法和判定依据。适用于新生产柴油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也适用于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不适用于低速汽车和三轮汽车。
两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注册登记、在用汽车OBD检查(和柴油车氮氧化物测试)2019年5月1日起仅检查并报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第50号令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一是简化了企业和产品类型。将十九类生产企业和产品,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二是优化了准入管理流程;三是建立了开放的检验检测制度;四是建立了针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制度;五是建立了货车委托生产管理制度;六是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七是明确了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提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因此,2019年1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两个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类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具体条件以及审查办法,将于2019年6月1日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同步实施。
三、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规定》共九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加强汽车产业投资方向引导,优化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能布局,明确产业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二是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明确禁止建设的燃油汽车投资项目范围,严格新增燃油汽车产能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三是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条件,明确对投资主体、技术水平、项目所在区域的要求。四是加强关键零部件等投资项目管理,明确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车身总成、专用汽车和挂车等投资项目的条件。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违规项目查处和问责。
四、关于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关于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主要有:
一是调整进口关税税率。其中最惠国税率调整为:自2019年1月1日起对706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14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同时缩小1项进口暂定税率适用范围。其中,与汽车产业有关的有:取消新能源汽车用锂离子电池单体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继续对国内发展亟需的汽车生产线焊接机器人等先进设备等产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同时,对附表2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次降税。
二是出口关税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8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税率维持不变,取消94项出口暂定税率。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共十九条。与现行《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仍为百分之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不变。修改内容主要有: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新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去掉了“农用运输车”,挂车改为“汽车挂车”,电车改为“有轨电车”。取消《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二、计税价格。新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购买自用、纳税人进口自用、纳税人自产自用、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四种规定确定。增加了“自产自用”,取消税务总局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已征求意见2019年有望发布实施的政策
一、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
2018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发布“关于《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意见稿的基本结构由导语、战略态势、战略纲领、战略任务、战略保障5个部分组成。战略态势中阐明:智能汽车已成为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发展智能汽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拥有智能汽车发展的战略优势。在发展愿景中分别明确了到2020年、2025年、2035年智能汽车产业发展愿景的“三步走”战略。在战略任务中提出“六个构建”,分别是:构建自主可控的智能汽车技术创新体系;构建跨界融合的智能汽车产业生态体系;构建先进完备的智能汽车路网设施体系;构建系统完善的智能汽车法规标准体系;构建科学规范的智能汽车产品监管体系;构建全面高效的智能汽车信息安全体系。发展智能汽车不仅是解决汽车社会面临的交通安全、道路拥堵、能源消耗、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重要手段,更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成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2019年上半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有望正式出台
二、新能源汽车安全指南
2018年12月27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印发《关于新能源汽车安全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指南》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会同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共同组织研究编制,意在从电动汽车全链条入手,梳理新能源汽车的各种安全风险,给从事电动汽车开发和生产企业、电动汽车使用者,以及服务保障人员,就电动汽车的产品设计、生产、验证、使用、充电、服务、回收再利用、以及安全事故处理等重要环节,应该如何认识和保障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内的安全性。《指南》2018版主要针对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客车的安全性,分十一个专题研究编制,分别是:新能源乘用车安全,客车安全,电池单体和模组,电池管理系统,充电安全,数据监控管理,维修保养,动力蓄电池回收再利用,安全事故处理,操作安全,运营车辆安全管理。系统研究梳理从设计、供应链管理、生产、售后、运维控制安全性风险,形成安全管理保障体系,进而实现全链条、全过程的安全。
2019年1月10日,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的《电动汽车安全指南》发布会在京举行。
2019年新出台汽车相关政策的取向
一、落实汽车行业对外开放政策
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明确了汽车制造业开放时间表和路线图。汽车制造业的特别管理措施为: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把制造业开放作为一项重点。汽车行业将分类型实行过渡期开放,通过5年过渡期,汽车行业将全部取消限制。
2019年1月8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2019年一季度抓紧推进第二批重大外资项目落地,重点推进新能源等领域的项目,包括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电池等。1月10日,工信部部长苗圩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2019年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汽车等行业开放政策。因此,2019年围绕汽车行业开放将出台新政策。
二、继续实施和制定出台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
2018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实施方案》第九项要求为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提出,继续实施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补贴等财税优惠政策;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标准规范,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实施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打破品牌授权单一模式,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便利二手车交易等。2019年上述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的政策措施在继续实施的同时将进一步完善,还有望制定出台新的政策。
2019年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宁吉喆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 2019年将制定出台促进汽车、家电等热点产品消费的措施。宁吉喆指出,过去一年汽车已经接近了3000万辆的这么一个市场规模,但是还有潜力,支持居民合理消费、绿色消费、升级消费。汽车已经从城市进入乡村,现在也在考虑制定这个相关政策鼓励农民的消费。因此,2019年将进一步完善促进汽车消费升级的相关政策。
三、调整和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2018年11月9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围绕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建言资政。一些委员建议,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处在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过渡的关键阶段,应认真总结经验,查找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优化财政补贴政策,提前明确补贴退坡时间节点,精简补贴资金拨付流程。12月15日,全国政协副主席万钢在人民日报撰文“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指出,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增长,其生产成本逐步下降,应用优势逐步显现,具备了到2020年财政补贴退出的条件,政策支持应转向税收优惠、环保激励、碳交易、金融创新和路权支持等方面。要认真研究纯电动、插电式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退出后的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12月12日,财政部副部长刘伟在上汽集团座谈会上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 2019至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因此,2019年国家有关部委将研究调整和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四、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加快发展的相关政策
2019年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就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接受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记者联合采访时表示,推动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发展。持续升级和扩大信息消费,支持高清视频、车联网、新能源汽车等加快发展。
在2019年1月10日举行的《电动汽车安全指南》发布会上,工信部装备工业司罗俊杰副司长表示,工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专项年检、产品召回等体系的建设,鼓励在制度短板上面下功夫。要健全标准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尽快发布电动汽车安全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确保安全标准落实到位。加强运行监控,筑牢安全体系,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监测的预警机制等。
另外,有关专家分析判断,纯电动汽车在近中期要回归“短途车”的定位,“补贴”退出后,纯电动汽车要减少电池用量、降低续驶里程、车型更趋小巧;插电混动、增程式和氢燃料汽车接力纯电动汽车,可能是一种从高端产品入手的解决方案。
综合各方面信息,2019年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加快发展的相关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完善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标准法规。2019年1月10日,工信部发布《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三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预计三项标准将尽快发布。同时,将继续施行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和运行监控等措施。
第二、完善乘用车双积分政策。双积分政策适时转化为碳交易机制,以增强汽车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内生动力。同时,政策支持将转向税收优惠、环保激励、碳交易、金融创新和路权支持等方面。
第三、推进燃料电池商用车区域商业化示范运营。纯电动商用车的短板是续驶里程和充电时间尚不能满足量大面广的远程公交、城市物流、长途运输等市场需求。2019年将继续支持上海、广东、江苏、山东等地结合资源禀赋,开展燃料电池商用车区域商业化示范运营,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研发和商业化。
第四、完善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市场、动力电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综合政策及标准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