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政策漫谈之四:所有税费都是为了抑制轿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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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新车网
  • 时间:2020-01-09

 

  1978年以前,国内工商税制只有8种: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8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系统在处理巨额历史欠账,并启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现代化宏大工程时所需要的资金无法通过预算内筹资的骤然扩张来满足,不得不走多渠道筹资之路。分权式改革激活了部门、地方局部利益和事权财权化意识,通过可供支配的非规范性财力来谋求自身的福利最大化。

 

  1997年,国内各种行政性收费高达6800多项(不包括地方政府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收费总额达到4200亿元,相当于同期财政收入的45%。

 

  在汽车税费方面,名目越来越多,负担越来越重。而每一项汽车税费,都是为了抑制汽车消费。

 

  牌照税

 

  1951年9月,财政部公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其征税范围在车辆方面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又分为乘人汽车、载重汽车、机动自行车; 非机动车分为畜力车、人力车和自行车。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1951 年 9 月 13 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 1986 年 9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原车船使用牌照税与车船使用税一同废止,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开征车船税。

  

 

  汽车购置附加费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一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其中国产车按车价10%征收,进口车为15%,在销售环节征收。

 

  国家在1994年统一汽车购置附加费率为10%,并改变征收环节,由车辆落籍地征收,但是同时开征特别消费税,从3%-5%。

 

  国家在1994年统一汽车购置附加费率为10%,并改变征收环节,由车辆落籍地征收。

 

  特别消费税

 

  1988年,中国生产、流通领域出现了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等商品供求矛盾突出,经营渠道混乱,倒买倒卖牟取暴利的现象,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经济秩序。国务院为了整顿和治理这种混乱现象,调节消费,调节生产,减少进口用汇,决定从1989年2月1日起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对小轿车加强销售管理,同时开征特别消费税。

 

  1990年底的单位税额为:

 

  (1)彩色电视机:14英寸和14英寸以下,每台100元;16英寸、18英寸、22英寸每台300元;20英寸每台400元;21英寸(平面直角)每台550元。

 

  (2)小轿车:进口整车,从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伏尔加牌每辆0.8万元;拉达牌(各种规格)每辆0.5万元;波罗乃茨、菲亚特125P(含箱式)、达西亚牌每辆0.2万元;菲亚特126P牌暂免征特别消费税。从苏联、东欧地区以外进口的,每辆4万元。进口散件组装车:夏利牌每辆0.2万元;桑塔纳牌、标致(505)牌、奥迪(100,四缸)牌,每辆1.5万元;北京切诺基牌每辆1万元;国产小轿车每辆1万元。

  

 

  奥迪100

 

  (3)吉普车:进口整车,从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拉达2121牌、阿罗2424牌每辆0.5万元;其他车每辆3.5万元;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1.5万元;国产吉普车每辆0.5万元。

 

  (4)面包车(包括工具车):进口整车每辆3万元;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1万元。国产车每辆0.5万元。

 

  横向配套费

 

  1989年3月16日,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9〕3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这个题目有点长,一口气念不下来,但是当时很多文件都是这样):

 

  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物资部、中汽联核定的小轿车(含吉普车及硬顶吉普车,下同)经营单位为五十六个。除已核准的五十六个小轿车经营单位外,其他单位自2月1日起一律不准销售小轿车。已核准的经营单位不准开展小轿车销售联营业务,也不准另设销售小轿车的分支机构。

 

  二、加强小轿车的价格管理

 

  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物资部、机电部、中汽联有关部门逐一制订小轿车每种车型的出厂价格和全国统一的销售价格(含进口小轿车的销售价格)。在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以外,根据市场普遍接受的价格水平,另外加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横向配套费、特别消费税。

 

  各核准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制订的《小轿车价格管理办法》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额外收取各种加价、加费。横向配套费由企业代收,其中50%留给企业或地方作为企业或地方的横向配套发展基金;另50%统一上交国家作为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由国家计委会同中汽联、中国工商银行统筹安排。相应的投资规模在年度计划中由国家计委安排。

 

  三、征收小轿车特别消费税

 

  对进口整车、进口散件组装车和国产车一律征收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特别消费税的金额按不同车种、不同档次由企业代收。具体征收办法按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执行。核准的经营单位(生产企业除外)可在价格外加收所经营小轿车特别消费税额的3%,作为占用流动资金的补偿。

 

  特别消费税的征收金额,视小轿车销售市场情况,由国家计委牵头每年核定、调整一至二次。

 

  特别消费税征收标准:

 

  轿车:进口整车每辆4万元(东欧、苏联进口2万元),进口散件组装每辆1.5万到2万元,国产车每辆1万元。

 

  吉普车:进口整车每辆为3.5万元,进口散件组装车和北京切诺基为每辆1万元至1.5万元,国产车每辆0.5万元。

 

  特别消费税由销售点代征,作为占用流动资金的补偿,代征中可在价格外加收所经营轿车特别消费税额的3%。

 

  这个文件的附件《小轿车价格管理办法》规定:

 

  (1)国产小轿车桑塔纳、夏利、标致、切诺基、奥迪、上海牌轿车和北京212吉普车七个车种,不分计划内外,均实行统一销售价格。各车种的出厂价格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

 

  (2)出厂价格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和税金核定。进口散件组装车的生产成本利润,一般不高于百分之十。

 

  统一销售价格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销售环节经营费用和税金核定。按照规定,销售标致、切诺基、桑塔纳、夏利和奥迪小轿车可继续收取人民币加美元现汇或美元额度。但收取外币数额要随着国产化进程而逐年减少。对没有美元现汇或额度的单位(个人),也可按生产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成交的调剂外汇价,折收人民币。

 

  小轿车的出厂价、销售价因外汇汇率变化需要调整时,一般在每年的12月和6月分两次进行。特殊情况作个别调整。

 

  (3)在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以外,根据市场普遍能接受的价格水平,加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横向配套费和特别消费税。特别消费税由企业代收,按规定金额上交中央财政。

 

  (4)经营单位的经营费用包括管理费、利息和仓储费用等,按出厂价格的5%计收,经营单位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均不得突破统一销售价格;经营单位之间调拨小轿车,只能在规定费用标准中相互倒扣。在经营中发生的合理进货运杂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由用户负担;对迂回运输发生的运杂费,用户可以拒付不应支付的部分。

 

  (5)为了加快小轿车国产化进程,按规定标致、夏利、切诺基、奥迪、桑塔纳、上海牌轿车和北京212吉普车(计划内)由企业代收横向配套费,横向配套费的管理与使用按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6)车辆购置附加费按出厂价格10%计征,按国家规定由生产企业代收。

 

  (7)经批准的小轿车出厂价格、统一销售价格和各项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额外再收取各种加价、加费。违者均属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该文件附件中的指导价格:

  

 

 

 

 

 

  据报道:在桑塔纳国产化初期,市政府批准每辆桑塔纳轿车征收2.8万元横向配套费作为国产化基金。在国产化率达到60%后,此项经费改为2.3万元,直到1995年才取消。这笔基金有60亿元,后来专项用于汽车零部件配套,为上汽零部件配套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立下汗马功劳。(全是掏消费者的腰包)

  

 

  1994年的税制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1994年1月29日发出关于调整汽车价外税费的通知:

 

  1.取消小轿车特别消费税,改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小汽车(小轿车、越野、小客车)征收消费税。

 

  2.取消小轿车横向配套费。

 

  3.改变现行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环节,并统一征收标准,从原来的由厂家和海关代收,改为在落籍地交通征管部门直接向义务缴费人征收,同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费率由原来的国产车10%和进口车15%统一为10%。

 

  4.取消小轿车横向配套费从1994年2月1日起执行,其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国内实施较大幅度的税制改革,原来征收产品税的产品全部改征增值税,考虑到一些产品税负会大幅度下降,为了保证财政收入,选择一些消费品再加征一道消费税。冠冕堂皇的说法是: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小汽车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一)小轿车:是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

 

  小轿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轿车(气缸容量,即排气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轿车(1000毫升≤气缸容量<2200毫升);高级轿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及赛车。

 

  (二)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

 

  越野车的征收范围包括轻型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高级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及赛车。

 

  (三)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车辆。

 

  小客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

 

  用上述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1.乘坐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3.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1994年出版的《新编纳税指南》指出:“在税收负担上,根据‘工轻于商,生产资料轻于消费资料,日用品轻于奢侈品’的政策原则,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规定不同的税率。”“国家利用税收对消费进行调节,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对那些供过于求的产品,实行低税率、低价格,以鼓励消费;对那些供不应求的产品或国家限制消费的产品,规定高税率或高价格,限制市场消费。”

 

  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隐蔽性很强,实际上更大的作用是调节生产行为而不是调节消费行为。日本泉美之松《租税的基本知识》:“通常消费税大都采取间接消费税的形态。这些租税,虽以制造业者或销售业者为纳税义务人,但在税法上其负担是预定转嫁、归宿给消费者。因此,为了得到税法上所预期的效果,纳税义务人之制造业者或销售业者必须把消费税作为成本之一部而包括在价格中销售。”美国布坎南《公共财政学》:“特别消费税的第二种非收入目的是控制性的而不是禁止奢侈浪费。一些目的在于减少对特别货物消费的税收并不包含对该消费活动的任何道德和伦理上的谴责。”“消费税为立法者提供了一个可取的和吸引人的替代手段,这些立法者可能愿意把在直接征收下人们绝不会接受的税收负担间接地加在人们身上。”

 

  名目繁多的汽车税费

 

  据90年代《关于汽车消费环境的研究报告》,1998年交通和车辆收费为1626亿元,其中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占46%,一般汽车税费占汽车价格的30%左右,有的地方达到40%至60%。

 

  当时向汽车使用者收取费用的包括税务、财政、交通、公安、环保、卫生、工商、保险、教育各级部门乃至村委会,都以各种名义从汽车身上收取费用。有人形容汽车是“唐僧肉”,人人都想吃。

 

  地方另行规定的汽车税费

 

  1、消费附加费。江西省规定,国产车、独联体和东欧生产的汽车,单价在15万元以下的,收取10%,单价在15万元以上的征收15%,其它进口车一律征收20%,大客车征收5%。

 

  2、城市建设集资。南京对每辆车征收1000元的城市建设集资费。

 

  3、高速公路集资。苏州对每辆车征收1.5万元的高速公路集资费。

 

  4、购置小轿车调基金。浙江省按车价分档征收,进口车价12-20万元的收4万元,20-30万元的收6万元,30-40万元的收7万元,40万元以上的收8万元,国产车价15-25万元的征收2万元,25万元以上的征收4万元,国产和进口普轿车征收1万元,省内生产的轿车只征收5000元。

 

  5、社控费。天津对本地生产的轿车征收5%,其它国产轿车征收10%,排量2升以下的进口轿车征收20%,2升以上的征收30%。河北省对国产轿车征收10%的控办费,俄、东欧产汽车征收15%,其它进口轿车征收20%。湖北征收社控定编费,国产车为10%,进口车为20%。成都为10-20%。

 

  6、城市增容费。黑龙江省对价格7万元以下的征收1万元,7万元以的交2万元。

 

  7、城市教育基金。湖北征收2%。

 

  8、汽车挂靠管理费,武汉征收,每年200元。

 

  9、车辆喷字费。武汉征收,每车50元。

 

  10、公路运输管理费。武汉征收,每吨每月17元。

 

  11、货物附加费。武汉征收,每吨每月24元。

 

  12、驾驶员学习费和活动费。武汉征收,每年120元和80元。

 

  13、税务登记费。武汉征收,每月50元。

 

  这些收费都打着冠冕堂皇的“幌子”。比如,1991年,吉林省出台《征收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办法》,第一条指出:“为了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引导社会集团合理消费,筹集资金,补充中小学教育经费不足,制定本办法。”

 

  规定的征收额度是:

 

  价格25万元以上的进口高档小汽车、大轿车,3万元;

 

  价格15-25万元进口小汽车、大轿车,2万元;

 

  价格15万元以下的低档进口小汽车、大客车,价格15-30万元的国产中档小汽车、大轿车1万元;

 

  价格不满15万元的国产低档小汽车、大轿车,5000元;

 

  进口摩托车3000元;

 

  国产摩托车1000元。

 

  1995年,上述办法改为《征收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教育附加费管理办法》,对征收额度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车船税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船税税目税额

  

 

  燃料油消费税

 

  2014年11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调整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标准,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等四个项目的消费税。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而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2014年12月12日 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中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自2015年1月13日起,再次上调汽柴油消费税。汽油、石脑油等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

 

  一个较全的表:

  

 

  (注)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将汽车整车税率为25%的135个税号和税率为20%的4个税号的税率降至15%。

 

  汽车税费如何改?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第十九章《增加居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第二节《拓宽消费领域》中提出:“在提高居民吃穿用等基本消费水平的基础上,重点改善居民居住和出行条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以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住房建设力度,建立廉租房供应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轿车进入家庭。降低信息服务价格,刺激居民信息消费。提高计算机普及率,2005年达到4%以上。”

 

  为了落实这一要求,汽车工业“十五”规划提出的措施是:“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汽车消费政策,调整汽车消费税税率结构,降低税负总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的汽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彻底消除各种不合理的汽车收费和地方保护;简化手续,规范管理,方便汽车的购买、注册和使用。尽快实施燃油税。”

 

  1998 年,为了治理公路“三乱”(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理顺税费关系,合理筹集道路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对道路车辆收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照国务院的改革方案,拟从1999年1 月1 日起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等收费项目;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为了进行这项改革,需要对公路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第一,将公路法关于筹集公路建设资金的规定中征收公路建设费用的内容删去,将之修改为:“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第二,将公路法关于公路养路费用的规定修改为:“国家采用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将公路法关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处罚规定删去。

 

  国务院希望能尽早通过公路法修正案,以便从1999年1 月1 日起进行相应的“费改税”改革。因此,按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原先的日程安排,准备当次会议就表决通过国务院提出的公路法修正案。

 

  1999 年4 月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草案时,因没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而未被通过。这在人大立法史上是不多见的。

 

  在分组审议时,很多人对草案提出了不同意见,有人担心实行“费改税”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所支出的负担会出现不平衡,如:对农民拖拉机机耕用油的问题,涉及农民负担,应考虑妥善的解决办法。

 

  其次,由于征收燃油税还涉及渔民的渔船等使用柴油的单位增加负担的问题,有人提出,可否从汽油开始改,柴油先不动。

 

  第三,有的同志提出,统一征收燃油税不收养路费,可能会对我国基础建设造成很大影响。

 

  虽然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公路法修正案草案中涉及道路车辆收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说明,草案仍然没有获得通过。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从《公路法》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出地方与部门的利益博弈。比如第六十四条规定:“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同时又规定:“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新的《公路法》通过之后,国务院启动汽车税费改革。

 

  2000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其中谈到:“为了加快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步伐,决定先行出台车辆购置税。”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包括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有个审批管理权限,越权设立的项目;虽按规定审批,但现在已属不合理项目。

 

  (二)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实行“费改税”,具体是: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开展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客货运附加费等。

 

  (三)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

 

  (四)保留贷款或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的收费,船舶过闸费、机动车牌证工本费、驾驶证工本费、船舶证明签证费、船员证书工本费、安全检验费等。

 

  燃油税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40%,地方60%)。

 

  日前,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方案》提出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二是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并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为缓解部分地区留抵退税压力,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一并垫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调库。

 

  三是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当然,许多人已经开始假设和想象更多的东西。比如汽车消费税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地方政府就可能取消限购。恐怕没有那么简单。

 

  汽车消费税本来就不应该征收,因为购买环节已经有购置税了,而国务院改革汽车税收的设想就是只设两个税项:购置税和燃油税。

 

  因此,不要拿取消限购来掩饰消费税的可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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