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破产案又有新进展,就是“本案没有取得任何有意义的进展”。
市界查阅破产公司文件和申请管理公司Epiq Cases网站发现,美国时间12月17日,该网站披露了一份United States Trustee提交的任命动议,向法院申请指定贾跃亭破产案受托人的任命,因为贾跃亭“不诚实”,无法被信任。
文件显示,根据美国有关法律,受托人的任命必须控制贾跃亭的财产。贾跃亭作为破产案申请人,未能通过不诚实行为、请愿前和请愿后维护其对财产的信托义务,他已经证明自己无法以个人债务人的身份管理自己的财产。贾跃亭破产案受托人是独立的、无利害关系的人,可以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为债权人的利益管理财产。
United States Trustee指出,支持委任受托人的事实和情况有6条。
1、债务人已采取措施,在本法院自愿申请破产,而债务人与破产地点的关系是债务人在本案提出申请前87天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在提交本案的请愿书三天前,债务人采取措施,以其拥有权益的太平洋科技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益人,对其个人破产财产提出有担保的索赔。申请破产4天后,贾跃亭向该实体提供了一张金额为2687628美元的担保本票,从而完成了交易;
3、债务人不披露用于支付日常费用的收入数额和来源,不充分披露各项资产的真实价值,不正确地安排有担保债务,从而使其财务状况变得模糊不清;
4、债务人已寻求法院的授权,在需要一名真正的受托人代表其破产财产时,保留一名个人作为其“首席风险官”,显然受其控制;
5、债务人在本案中保留和接受了其他专业人员的服务,没有按照法规的要求首先寻求本法院的授权,而是通过他显然控制的一个或多个其他实体安排他们的付款;
6、迄今为止,债务人在其第11章的案件中没有取得任何重大进展,最初是以所谓的“预先打包破产”的形式提出这一案件,事实证明,这不过是为了阻挠最活跃债权人的催收努力。
United States Trustee认为,基于债务人的不信任、财务管理不善和违反其信托责任,法院应根据有关法律,指定一名独立的无利害关系人担任贾跃亭破产案的受托人,因为这符合债务人财产及其债权人的最佳利益。
“债务人一贯从事不值得信任的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将妨碍破产财产的成功重组,并使债权人无法获得任何追回的可能性。他的行为发生在请愿前,这种行为在请愿后仍在继续”,United States Trustee表示。
此外,债务人在承诺“预先打包”破产的情况下开始审理本案,但本案已有两个多月的审理时间,审理地点面临严重挑战,最活跃的债权人要求撤销本案,以便继续进行申请前的收集工作,本案将于(美国时间)12月18日首次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