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版调整不小,除了以下业界都关注的这些方面:
将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权限首次下放给地方政府,同时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更有利于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具体指数指标不再设置具体要求,有利于汽车厂家选择更符合自己发展的路径与产品;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所在省份的准入条件变化,更体现公平;对相关企业法人的条件要求更清晰、具体,不那么“高不可攀”但要达到必须有真家伙;这都有利于避免资源过度向条件更好的区域和企业集中;
燃油车扩能新增了集团化内部进行调配的内容,对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能的要求很明显;
对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更加重视,在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新建车用动力电池投资项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等多处都提到了这方面的要求;
本文逐条对比正式版与征求意见稿,看变化主要在哪里——
变化一:监管变化
在总则直接提出采用备案制,并明确主管部门为国家和地方发改部门,同时,为了避免权力下放所带来的问题,第七章协同监管中,明确了相关部门及责任,更有针对性(左为征求意见稿,右为正式稿,下同);
第六条 实施核准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备案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尤其在第七章中提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暂停备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
自此,我国汽车产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审批制度宣告终结。
变化二:投资方向调整
正式版这部分改变了弱化资源可能过度向优势地区和企业集中的趋势,如修改后的第七条,删掉了“新增产能投资项目应建设在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这句话,同时将征求意见稿中“鼓励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修改为“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在第四章中,也出现了相类似的变化。
第八条,征求意见稿为“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纯电动汽车项目”,正式版改为“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纯电动汽车扩能项目”,意义和指向更明确。
第九条特别增加了一条,应该引起重视:
(五)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重点发展高附加值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和工艺,推动零部件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等能力建设。
同样,第十条在理顺和细化征求意见稿内容的同时,增加了“推动汽车企业开放零部件供应体系,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平台化、专业化零部件企业集团”,汽车零部件的地位得到加强,这是汽车产业发展的应有之义。
变化三:新增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条件
以后传统燃油车新建和扩能的几率都极低了。正式稿最后还增加了第十六条内容,专门针对汽车企业集团内部以及兼并重组方面的产能调整。这应该属于市场主体自身的业务范畴,由企业自身决定更合适: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约束:
(一)在不新增汽车企业集团总产能的前提下,集团所属独立汽车企业通过调配内部产能,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二)在不新增所在省份总产能的前提下,独立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此外,正式稿将多处的“整车企业”改变为“汽车企业”,涵盖范围更广;并对一些说法做了细化,比如修改“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这种说法。但修改后的“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这一标准如何量化,还需要关注。
变化四: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大变
这部分变化很大,不仅是一些内容重新进行了梳理、改变行文顺序,更重要的是一些关键条件内容发生很大变化。
如对所在省份的要求变化:
第十五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省份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二)存在同产品类别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
(二)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三)现有同产品类别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产量未达到建设规模的80%。
同时,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关键条件从原来的6条改为3条。其他条件不是不需要,而是调整到“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要求中,内容更加清晰,更重要的是,删除了原来的“上两个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这一要求,也不再有“且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这类不好量化的内容。
在对主要法人股东的要求中,针对“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添加了“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30亿元”这一可选条件,更有利于这类企业。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投资项目要求中,第十八条(一)特别增加了“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有“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这对新建新能源汽车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变化五:其他投资项目
这部分变化最大的,就是去掉了征求意见稿中附件1中动力性、动力电池等主要技术指标内容,这也是前期企业和相关机构都认为不符合当前实际生产制造情况的地方,但是修改后要求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条件如何量化,需要后续关注。
第二十一条 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拟生产发动机的动力性等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发动机应满足整车排放国家最新标准相应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发动机产品应满足国家最新汽车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对企业来说,新建动力电池单体/系统投资项目,要求不再是“应该”具有,而是“已经建立”,并且对相应的技术研发的要求改为“核心技术研发”,要求是提高的。同时,再次明确提出“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
动力电池扩能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且产品生产及应用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不低于80%。
车身总成项目相关内容更加细化:
第二十六条 禁止新建传统车身总成投资项目。新建车身总成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具备新材料、新工艺等轻量化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项目应采用新工艺,建设新材料车身成型和总成等生产能力。
第二十七条 车身总成投资项目有关要求:
(一)新建独立车身总成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具备新材料、新工艺等车身轻量化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项目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建设应用碳纤维等非金属复合材料、铝等轻质合金或其他轻量化新材料的车身成型和组装等生产能力;
(二)禁止新建应用普通钢板等传统材料、采用冲压焊接等传统工艺制造车身的独立车身总成企业投资项目。
专用汽车和挂车投资项目也进行了细化,比如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企业投资项目到底包括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和普通厢式车等,同时,对企业法人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最后新增了一条内容,针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内容,与上文相呼应:
第三十条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具备相应的旧件回收能力,具有必要的拆解、清洗、制造、装配、质量检测等技术装备,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建立完善的再制造质量控制标准和生产规范,保证再制造产品与原型新品具有同样性能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