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广东省某消费者在2017年9月从某二手车销售商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办完过户手续后没多久车辆就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认为汽车质量不好并且购车时间也不长,于是找到二手车销售商要求退换车。二手车销售商以双方没有签订相关的退换车协议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退换车要求。
相关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处理意见
购买二手车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原车发票上的购买时间和购车时的行驶里程,判断所购车辆是否在三包有效期范围内(购买时间不超过两年或者行驶里程不超过5万公里),符合条件且车辆确实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可以到初始销售车辆的经销商处要求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