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在某4S店看中一辆新车,在销售顾问李某的指引下,支付了首付款5万余元,谁知这笔钱却进了李某个人口袋。
后李某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钱车两空的小张将4S店诉至禅城法院,法院是怎么判的?一起跟着禅法君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初,小张添加了某4S店销售顾问李某的微信,咨询购车事宜。选中具体车型后,小张通过扫描李某提供的4S店企业收款二维码支付了定金,4S店也开具了收据,收据上载明“收到定金2000元”。 两周后,李某约小张到4S店内签订了一份《销售订单》,订单详细记载了车辆型号、价款、提车时间等。这时,李某拿出POS机供小张刷卡,但支付不成功。李某指引小张向李某个人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转入首期购车款5万元。 2021年6月,小张到4S店提车时才得知,购车款并未汇入4S店账户,李某也因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钱车两空的小张只能将4S店诉至禅城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与购车款。 4S店辩称,其收取款项由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李某没有收款的职责,李某骗取小张款项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而是李某的个人犯罪行为。而且,李某因涉嫌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拘捕侦查,应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本案民事纠纷的审理。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程序上,虽然公安机关启动了对李某涉嫌犯罪的侦查,但单位的民事责任应与单位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分离,本案可以继续审理。 4S店的销售人员李某在小张购买车辆过程中的接洽、办理手续、出具销售订单等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小张作为消费者,购车行为善意且无过失,4S店销售人员指示购车人向其个人账户付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后果应由4S店承担。最终,禅城法院判决该购车合同解除,4S店应当返还定金及购车款。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的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认定销售人员的相关行为构成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单位承担。4S店不能以其内部对销售人员的规范约束对抗作为普通消费者的购车人,4S店应从内部加强对销售人员的规范管理流程,达到避免出现销售人员侵占客户购车款而公司受损的情形。4S店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后,可依法向李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