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就《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同时督促企业降低油耗,2016年我国“双积分”政策正式立项,2017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原质检总局)联合公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双积分”政策)。
随后,工信部在2019年9月、2020年6月分别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积分办法修改决定》),对“双积分”政策进行适时调整。
“双积分”政策实施以来,在引导汽车节能、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21年,我国新能源乘用车产量达到335.9万辆,同比增长1.7倍,连续7年位居全球第一;行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到5.10升/100公里(WLTC工况),超额完成5.98升/100公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纯电动乘用车平均续驶里程达到392公里,平均电能消耗量达到12.2度/100公里,较2016年分别提升90%、下降23%。工信部在《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指出,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国际上主流国家纷纷提出碳中和愿景,产业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双积分”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机制不够灵活、市场供需调节能力不足等问题。为了更好发挥政策作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需与时俱进对双积分政策进行修订完善。据了解,在2020年的《积分办法修改决定》发布实施以后,工信部即启动了下一阶段积分政策研究工作: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和“双碳”战略实施,对中长期市场规模、技术趋势等进行系统研究,测算形成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方案、优化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开展大规模调研,广泛听取国内外重点企业意见建议,对于行业重点关注的积分交易市场供需调节机制、新能源汽车积分考核要求等开展专题研究;就双积分政策修订思路和有关方案组织座谈研讨,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行业机构、重点企业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意见稿》。此次修订围绕新能源汽车积分计算方法和考核比例、积分交易市场调节,以及积分核查和处罚等内容重点展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和新能源、油耗积分合规成本变化情况,基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油耗负积分基本平衡原则,测算提出2024、2025年积分要求。将2024—2025年度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分值较上一阶段平均下调40%左右(与2021—2023年度32%~52%的下调幅度基本一致),新能源汽车积分考核比例设定为28%和38%,并对应调整了积分计算方法和分值上限。考虑到燃料电池乘用车仍处在示范运营发展阶段,为体现鼓励导向,在车型分值方面给予了一定放宽,标准车型单车分值下调20%。
为保障积分供需基本平衡,稳定企业预期,新增“积分交易市场调节机制”一章。一是建立积分池制度,在积分市场供大于求时,由企业自愿申请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收储;在供小于求时释放存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以此调节积分市场供需。二是研究设定积分池收储、释放积分的触发条件。三是明确积分池收储的优惠条件和收储上限要求。四是明确积分池释放机制。启动积分释放后,积分池将自动释放积分至供需比达到1.5倍,并根据积分池中企业存储积分占比将积分分配至各企业,当年度未使用的释放积分将返还积分池。为推动解决《积分办法》执行过程中数据漏报、错报、瞒报等情况,以及负积分不抵偿等问题,进一步加强针对性要求。一方面强化核查管理,明确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核查、专项核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积分及执行情况核查。另一方面严格处罚措施。对报送数据与实际不符的,暂停其积分转让、交易;对负积分未抵偿的,暂停企业燃料消耗量达不到目标值的乘用车产品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报送。同时,提出将根据产业发展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研究建立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允许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和结转;调整境内生产、进口乘用车分别以合格证发证日期、海关报关单证放行日期为准确定核算年度等。总体而言,新一轮“双积分”政策修订使新能源汽车的获分门槛提升、对核心技术要求更高;建立积分池制度,并适时启动;同时,还对违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