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车辆购置税法》,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车辆购置税的前身是1985年开征的车辆购置附加费,80年代,为了解决基本建设规模过大,消费基金增长过快,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国家开征一批特定目的税,如烧油特别税(鼓励以烧煤代替烧油)、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增容费等,车辆购置附加费也是其中之一。
2001年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此次是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另一个大的改变是征收的部门。车辆购置附加费由交通管理部门征收,车辆购置税由交通部门代征了4年,于2005年1月1日起移交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车辆购置税正式成为国税机关全面管理的一主要税种。
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条例》,第一条“为加快公路建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公路交通日益增长的需要,决定设置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专用的一项资金来源。”2001年改为购置税时,《暂行条例》的第一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这其中的奥妙是特定目的税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华丽转身成为普通税。按税务科学的概念,“目的税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而征收的税种。”普通税是“收入充作国家一般经费而课征的各种税。这些税通常是税源大、征收范围明确、收入持续稳定的税种。”
按《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条例》的宗旨,是以加征特别目的税的方式调控汽车消费,而将资金用于公路建设。另外征收的养路费用于公路养护,城市增容费是为了改善城市交通。后来征收的燃油税,“通过征税的办法从油价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养路等费用。”
财政部官员介绍说:2001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6214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7年征收车辆购置税3281亿元。车辆购置税对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引导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7年,汽车增值税14000亿元,汽车消费税在4000-5000亿元左右,燃油税收入超过3000亿元,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5130.2亿元,加上购置税3200亿元,汽车生产和使用至少贡献了3万亿元的税费。(2017年全国税收收入14.4 万亿元)
2001年,有关部门制定的汽车工业十五规划指出:“为扩大私人购车市场,鼓励轿车进入家庭,进口出台全国统一的汽车消费政策。研究调整汽车消费税税率结构,降低税负总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的涉及汽车购买、使用的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取消各种吧合理收费,简化手续,规范管理,方便汽车购买、注册和使用。……研究制定降低经济型轿车的购置税、鼓励和购买经济型轿车的具体办法。”
目前的汽车税费,基本上是在80-90年代形成的,其基调是抑制汽车消费,而这种税费政策几十年没有大的变化。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
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有上千万人苦苦企望一辆汽车的购买机会,另一方面是汽车市场无情的下滑,到底是市场形势不好,还是有意识地压制汽车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