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京奔驰因减震器缺陷,导致召回近60万辆汽车(国内第二起通知召回,奔驰因减震器断裂门召回近60万辆车)。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召回公告中,有“经调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的字样。
据了解,这是我国召回制度实施以来,继大众DSG召回后的第二起通知召回。那么召回到底分为哪几种?它们之间又有哪些区别呢?又到了小编带大家一起涨知识的时间,看完别在傻傻分不清楚啦!
召回到底有哪几种呢?
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据《条例》全部召回,即生产者是召回的主体责任者。根据召回程序的启动条件不同,召回可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主动召回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生产者经调查分析,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后实施召回。这其中包括生产者主动发现问题,开展调查确认缺陷,也包括消费者投诉或国家主管部门通知生产者调查分析。
另一种就是国家主管部门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或者国家主管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时,国家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缺陷调查。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主管那部门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实施召回。这就是奔驰召回公告中提到的通知召回。
责令召回,按照《条例》规定,则是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条例》规定期限内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条例》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家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家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并不是一套单独的召回程序。不论是主动召回,还是责令召回,召回的责任主体仍然是汽车产品生产者而非主管部门;具体措施仍然是由生产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消除缺陷;生产者都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发布相关召回信息,制定召回计划以及提交召回有关报告。
责令召回与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或者接到国家主管部门通知后实施召回的不同之处在于,如果国家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但生产者仍拒不召回的,国家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条例》规定责令生产者改正,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吊销有关许可的行政处罚。
从国内外的召回实践来看,责令召回很少发生。截至目前,我国至今尚未出现一起责令生召回。即使在汽车召回历史最长、监管最严的美国,历史上也仅出现过几起责令召回案例。
虽然责令生产者召回很少发生,但却非常有必要在《条例》中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部门设定这种权力,为汽车产品生产者设定这种义务。这相当于悬在试图规避召回责任的汽车产品生产者头上的一把利剑,随时对生产者产生一种威慑作用,对促使生产者积极主动开展召回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