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近70万元购买的一辆进口奔驰车,竟然被4S店私下更换了轮胎和轮毂,这事放在谁身上都会觉得不是滋味。
去年年初,浙江的王女士在奔驰杭州中升之星4S店购买了一辆奔驰CLS车型,但是,提车时的喜悦在去车管所上牌验车的时候被一扫而空了。原来,王女士购买的奔驰CLS车型适配轮毂和轮胎应为19寸,但验车时却被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告知她的这辆新车轮毂轮胎的型号为18寸,而且轮胎也不是新的。
在寻求媒体和省消保委出面与4S店协商无果后,王女士委托了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金伟勋、詹国樱律师,将汽车经销商奔驰杭州中升之星4S店告上了法庭。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4S店存在欺诈,判决被告按车价款退一赔三。4S店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历时一年多,近日,王女士终于等来了二审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定杭州中升之星在此次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并最终判决按全车价退一赔三处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代理此案件的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金伟勋、詹国樱律师透露,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他们曾仔细查找和研究了相关案例,但没有查到有类似案例。此案应该是全国汽车消费领域因车商更换轮胎轮毂而被判按整车价退一赔三的首例,开创了审判的先河。
那么,王女士购买的新车到底发生了什么?法院又是如何审判的呢?
新车上牌发现“被动过手脚”
曾找4S店协商处理却始终无结果
2017年2月26日,王女士在奔驰杭州中升之星4S店选购了一辆奔驰CLS车型,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以658000元的价格成交。3月15日,王女士在支付了购车款、服务费、押金以及购买了车辆保险费用后,于当天提走了这辆白色的奔驰CLS轿车。
事情就发生在王女士给爱车上牌的过程中。据浙江在线记者了解,王女士原先是委托4S店代为上牌的,但因为购车指标是更新原来的旧车而来,不得不去车管所办理手续,省得将车子开来开去,所以就自己直接去验车上牌了,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车辆的轮毂及轮胎被更换过,涉嫌改装,因此无法完成上牌。
据悉,当时奔驰中升之星向王女士交付的《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及《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显示,王女士购买的车辆适配轮毂及轮胎为19寸。但实际交付时给王女士车辆的轮毂及轮胎型号则为18寸。
刚买来的新车却无法上牌,而且被明确告知车辆的轮毂轮胎“被动过手脚”,感觉上当受骗了的王女士于是向媒体和浙江省消保委寻求帮助。
据了解,在媒体采访的过程中,4S店对此事的解释也有多次变动,先是说因为车辆存在新老款交替,厂家装配错误,海关过来就是这样,后来又改变说法,说是车辆运输过程上下板车时的擦伤,所以将轮胎、轮毂换掉了,但销售环节忘记换回去直接就卖给了车主,在车主要求查看擦伤的轮胎、轮毂后又无法提供查看。对于这样的说法,车主当然接受不了,也不会相信。
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金伟勋律师告诉记者,车主后续又找到了浙江消保委,在省消保委出面协调的过程中,车主提出将车辆轮胎、轮毂更换成原厂的,另外赔偿5万元,4S店表示不同意。
在多次协调沟通无果后,无奈之下,车主王女士将奔驰杭州中升之星4S店告上了法庭。王女士认为,奔驰杭州中升之星在销售车辆和交车的时候刻意隐瞒了更换轮毂轮胎的事实,未将此事实告知,直到去车管所上牌验车时才知道车辆的轮毂轮胎被更换过,因此不能上牌,要求退车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
法院判4S店欺诈成立
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并按整车退一赔三
对于车主王女士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奔驰杭州中升之星在销售过程中更换过轮毂及轮胎,且更换的型号与原车辆不符,侵害了车主的知情权和选择选,对其的销售抉择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以及汽车销售人员,应足够了解店内的每一辆车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在买卖合同发生期间,店内同款车仅此一辆,轮毂与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其瑕疵表现明显。故有故意隐瞒的嫌疑,构成销售欺诈。
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一审判决4S店退还王女士购车款658000元及服务费14000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1974000元,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订购合同》。对于王女士因购买车辆而缴纳的保险费、押金,以及其他专属的购车花费,奔驰杭州中升之星也一并赔偿。
对于这样的一审判决,奔驰杭州中升之星4S店表示不服,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S店认为,18寸轮胎轮毂与19寸轮胎轮毂是通用的,甚至18寸轮胎轮毂比19寸更加安全,故不存在以次充好。其次,表示在销售过程中车主是明确知道车辆使用的是18寸轮毂,同时表明公司去给车辆上牌的时候会将18寸轮胎轮毂换回19寸轮胎轮毂……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车辆在买卖的过程中,中升之星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中升之星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针对这两个争议的焦点,法院如此分析,中升之星擅自将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更换成尺寸不配套的旧轮胎,且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进行更换,都应当向车主明确具体告知更换事实,应告知而不告知,就是隐瞒真实情况。中升之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可以不披露更换的事实,其明知隐瞒真实的情况的行为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与其订立合同,却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有欺诈的故意,车主基于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做出了消费行为,应当认定中升之星构成欺诈。
关于车主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而本案消费者购买的是整车而不是单独购买轮胎、轮毂,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拿到终审判决书后,王女士和其代理人金伟勋律师均表示,维权的路上一路走来已有一年半了,虽然路上也有很多艰辛,但法院在认定事实上能去伪存真,适用法律上能严格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让我们对法律更有了敬畏之心。